园区招商企业被定虚开移送公安 如何规避刑事风险?
核心观点
有真实业务仅走账不规范的,及时补全业务凭证提交办案机关,可争取不被追究虚开刑事责任。
专业解答
一、核心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印发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需同时满足无真实交易、主观上有骗抵税款故意、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三个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二、实务分析
针对您的情况,首先要明确:仅走账不规范但有真实业务支撑的,并不符合虚开犯罪的构成标准。您需要第一时间固定以下证据提交税务机关、公安机关:
- 真实交易的佐证材料:包括业务合同、货物运输凭证、服务交付记录、上下游收货/验收确认单等,证明交易实际发生;
- 资金流水的对应说明:梳理走账路径,明确园区平台仅为过账通道,资金最终流向对应真实的供应商/服务商,不存在资金回流;
- 地方招商政策文件:提供您享受税收返还的官方政策依据,证明开票行为并非为了骗抵税款,而是基于园区招商的合规安排。
三、同类案例参考
2022年江苏苏州某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企业,同样因通过园区平台开票被税务机关认定虚开移送公安,企业提交了完整的货物采购合同、物流运单、下游企业收货确认单,证明所有开票对应的业务均真实发生,仅因园区统一结算要求走账不符合常规流程。最终检察机关认定该企业没有骗抵税款的主观故意,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风险防范提示
所有享受地方招商税收返还政策的企业,日常经营中需注意保留全链路业务凭证,确保“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服务流”四流一致,即使通过园区平台统一结算,也要提前留存园区要求走账的书面通知,避免被认定为无真实交易的虚开行为。如果已经被移送公安,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涉税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提交合规意见,最大化降低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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