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答疑
市政项目结算审计核减引争议,法律效力以谁为准?
核心观点
市政结算审计争议优先按合同约定标准,无约定适用国家规范,地方解释不得抵触上位规定。
专业解答
案情引入
近期我们接到某造价咨询公司项目负责人咨询:其受审计局委托对某市政道路项目开展结算审计,项目原送审金额5200万元,依规核减800万元后施工方拒绝认可,主张审计适用的取费标准错误,拿出地方定额解释要求调整,还威胁举报其串通业主,目前审计报告停滞、业主反复催促,想知道这类审计争议法律上以谁的标准为准。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为国家强制性计价标准,效力层级高于地方住建部门出台的定额解释类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相关内容无效,地方定额解释不得抵触国家强制性规范。
实务分析
首先判断争议的核心依据是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
- 若合同明确约定适用国家清单规范进行结算,施工方拿出的地方定额解释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只要核减内容符合国标规范要求,审计结论合法有效,无需按地方解释调整。
-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计价标准,才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住建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但如果地方解释与国家强制性规范冲突,仍需优先适用国家规范。
针对施工方的举报威胁,只要审计机构留存完整的工作底稿、核减的每一项都有对应依据、不存在串通业主的违规行为,无需担心举报的不利后果。
案例佐证
2022年苏州中院审理的某市政道路工程结算纠纷中,施工方送审金额4800万元,审计核减720万元后,施工方以当地住建部门出台的定额解释为依据主张核减违法。法院查明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计价依据为国家清单计价规范,地方定额解释不属于合同约定依据,且相关内容与国标冲突,最终判决支持审计核减结果,驳回施工方全部诉求。
实操建议
- 第一时间向施工方出示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条款、国标规范对应条文,明确告知效力层级,释明地方解释抵触上位规范的内容无效;
- 整理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核减依据留档,应对可能的投诉核查;
- 若施工方仍拒不认可,可告知其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主张权利,不影响审计报告按法定程序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