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答疑
涉税案件移送司法后,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如何衔接?能否抵扣?
核心观点
同一涉税违法事实下,移送司法前已缴纳的行政罚款可折抵刑事罚金,未缴罚款不再执行,无需重复缴纳。
专业解答
### 一、核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3. 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也明确,税务稽查发现涉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若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则上不再作出,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二、实务衔接规则
两类情形分别处理:
1. **可抵扣情形**:针对同一涉税违法事实,税务机关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前已经作出罚款决定,且当事人已经实际缴纳完毕的,后续法院判处的罚金可以直接抵扣已缴罚款,仅需缴纳差额部分即可。
2. **不可抵扣/无需执行情形**:若案件移送前税务机关尚未作出罚款决定,移送后不得再就同一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已作出罚款决定但当事人尚未缴纳的,移送后罚款不再执行,直接按照法院判决的罚金缴纳即可,不存在抵扣问题。
### 三、典型案例参考
2023年杭州某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实该公司2021-2022年间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2份,价税合计1200余万元,违规抵扣税款138万元,依法对其处偷逃税款0.5倍罚款合计69万元,该公司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前足额缴纳了罚款。
后法院审理认定该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判处罚金120万元,最终法院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将已缴纳的69万元行政罚款全额折抵罚金,该公司仅需补缴剩余51万元罚金即可,无需重复承担罚款责任。
### 风险提示
企业遇到涉税案件拟移送司法的,应当妥善留存行政罚款的缴纳凭证,在刑事审判阶段主动向法院提交折抵申请,避免不必要的资金损失。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3. 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也明确,税务稽查发现涉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若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则上不再作出,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二、实务衔接规则
两类情形分别处理:
1. **可抵扣情形**:针对同一涉税违法事实,税务机关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前已经作出罚款决定,且当事人已经实际缴纳完毕的,后续法院判处的罚金可以直接抵扣已缴罚款,仅需缴纳差额部分即可。
2. **不可抵扣/无需执行情形**:若案件移送前税务机关尚未作出罚款决定,移送后不得再就同一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已作出罚款决定但当事人尚未缴纳的,移送后罚款不再执行,直接按照法院判决的罚金缴纳即可,不存在抵扣问题。
### 三、典型案例参考
2023年杭州某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实该公司2021-2022年间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2份,价税合计1200余万元,违规抵扣税款138万元,依法对其处偷逃税款0.5倍罚款合计69万元,该公司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前足额缴纳了罚款。
后法院审理认定该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判处罚金120万元,最终法院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将已缴纳的69万元行政罚款全额折抵罚金,该公司仅需补缴剩余51万元罚金即可,无需重复承担罚款责任。
### 风险提示
企业遇到涉税案件拟移送司法的,应当妥善留存行政罚款的缴纳凭证,在刑事审判阶段主动向法院提交折抵申请,避免不必要的资金损失。